來源:成都鵬業軟件 發布日期:2021-09-18 瀏覽量:5708
各開發區、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遭遇7.20持續強降雨,造成自然災害,大量在建項目被雨水倒灌浸泡。為滿足建筑工程復工復產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各方權益,現就災后在建工程復工復產期間工程計價相關問題做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合同對不可抗力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合同無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中有關不可抗力相關規定,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合同按時履約,其工期應合理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應由發包人承擔。
三、災后復工復產過程中,工程發包、承包、設計、監理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在建工程因受災原因造成損失和工程清理、修復的費用,做好有關技術資料、影像資料等證據的收集和災后復工方案、工程量確認工作,費用按以下原則計?。?/span>
1、基坑排水、基坑外地面和道路開裂或沉陷等應急處理工程據實結算。
2、因災情造成坑槽清淤、塌方二次開挖,按清淤及開挖體積計算計入工程造價,清洗工程按清洗面積計算計入工程造價。
3、因災情造成的模板工程、支撐、腳手架工程的修復、恢復據實結算。
4、鋼筋工程的拆除、修復及重新制作安裝,按重量計入工程造價。
5、管網工程根據受損情況,修復及清淤費用據實結算。
6、安裝、裝飾工程根據修復方案據實計入工程造價。
7、已進場的用于實體工程的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周轉性材料、施工機械設備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四、因災情影響造成的已完部分工程需進行修復的,根據方案據實結算。
五、因災情影響造成的監測、檢測及專家論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發承包雙方對災后修復、重建已達成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