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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規〔2021〕7號
四川天府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成都東部新區公共服務局、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新津區公園城市建設局,各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成都市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經2021年7月20日市住建局第10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6日
成都市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誠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機制,規范農村建筑工匠建設行為,促進我市村鎮建設事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四川省農村建筑工匠管理辦法》《成都市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凡持有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的農村建筑工匠,從事建筑活動以及對其信用評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的監督指導工作。
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具體可委托屬地管理機構承擔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條 全市建立統一的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根據農村建筑工匠的從業情況,實施信用評價管理。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信息納入“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平臺”,全市統一管理。
第五條 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農村建筑工匠加(扣)分事項發生后的3個工作日內,審核相關信息并錄入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平臺。農村建筑工匠培訓證書管理與項目所在地不一致的,由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信息錄入。
成都市域以外的農村建筑工匠首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接業務前,應當到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異地培訓信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培訓證書記載的信息進行核驗,并在7個工作日內上傳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平臺。
第六條 農村建筑工匠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誠信經營,按圖施工,有效保障施工現場安全和工程質量。
第七條 農村建筑工匠應當憑《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接業務,并依照相關要求與建房農戶簽訂施工合同。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法設置條件,限制其到本地區承接業務。
第八條 實施建房戶滿意度評價制度。在項目竣工驗收同時,農村建筑工匠應將《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附件2)交由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留存備案,《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須由建房戶本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第九條 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基礎分80分,得分根據《成都市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標準》動態調整,最高分為100分。
根據信用評價情況自動確定農村建筑工匠信用等級,累計積分70分以上(含70分)為“合格”,不足70分為“不合格”。
信用評價周期為12個月,即每個農村建筑工匠除基礎分以外的每次增減信用評價積分有效期為12個月,自信用評價積分事項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區(市)縣各責任主體在信用評價基礎信息采集過程中需做到公開、公正、公平,程序規范,證據確鑿,每項加分和扣分應當有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扣分事項應向農村建筑工匠簽發《成都市農村建筑工匠不良行為扣分告知書》(附件3)。
第十二條 扣分事項錄入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平臺后,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農村建筑工匠對扣分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反饋結果。
公示無異議的扣分事項,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扣分事項,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核實情況處理。
第十三條 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取得培訓證書的農村建筑工匠,提供繼續教育培訓,培訓方式可采用現場教學、集中培訓、網上培訓等多種方式,繼續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被評價為“不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在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平臺以特殊標識警示,建議建房農戶謹慎選擇。信用等級被評價為“不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須在評價為“不合格”后30日內,主動向頒發培訓證書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教育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或超過30日拒不重新申請教育培訓的,由頒發證書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回《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并在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平臺進行公示。對收回《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的農村建筑工匠,從收回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頒發《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
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增加信用等級“不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在建農村住房的施工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巡查頻次。
第十五條 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建房農戶選擇信用得分較高的農村建筑工匠承擔建房任務,在實施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檢查時,應當查驗農村建筑工匠的持證和信用評價情況。
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農村建筑工匠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以適當方式向建房農戶公布農村建筑工匠名單及信用評價等級信息。
第十六條 各區(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成都市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標準
2.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
3.成都市農村建筑工匠不良行為扣分告知書
附件1
成都市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標準
類型 | 加扣分事項 | 分值 | 備注 |
加分 條款 | 《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95分(含)以上的加3分:90分(含)-95分(不含)的加2分,85分(含)-90分(不含)的加1分,80分(含)-85分(不含)的不得分。 | 0-3 | 按每戶《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進行評價,評價分值累計。 |
扣分條款 | 偽造、涂改、轉借、轉租、轉賣 《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的 | 20 |
|
建造未經政府審批的建筑(含主房、輔房) | 15 |
| |
擅自改變審批后的建筑面積、房屋外立面、 層數等重要建設指標的 | 15 |
| |
因施工原因造成鄰里糾紛,欠薪等投訴上訪的 | 10 |
| |
未簽訂施工合同進行施工的 | 5 |
|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且逾期未整改的 | 5 |
| |
未按照經審定的施工圖紙施工的或無施工圖施工的 | 15 |
| |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 存在安全隱患且逾期未整改的 | 5 |
| |
發生人員死亡或造成房屋坍塌等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 30 |
| |
《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60分(不含)以下的扣3分;60分(含)-70分(不含)的扣2分;70分(含)-80分(不含)的扣1分。 | 1-3 | 按每戶《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進行評價,評價分值累計。 | |
竣工驗收時未向管理機構提交《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的 | 3 | 按每戶《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進行評價,評價分值累計。 | |
外地來蓉首次承接業務前未進行培訓信息申報的 | 5 |
| |
未合理履行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職責的 | 2 | 按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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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房戶滿意度評價表
建房戶姓名 |
| 建房地址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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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積 |
| 房屋層數 |
| 結構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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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工匠姓名 |
| 工匠證書編號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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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內容 | 分值 | 評價得分 | |||
對工匠施工管理的整體評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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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匠施工進度的整體評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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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匠施工過程中安全文明及施工措施的整體評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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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匠建筑質量的整體評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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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匠提供的其他服務的 綜合評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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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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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戶簽名: | |||||
日期: |
附件3
成都市農村建筑工匠
不良行為扣分告知書
被扣分農村建筑工匠(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
你于年月日在區(市、縣)鎮(街道)村(社區)承接的(建房業主姓名)農房建設項目被查實存在的行為,屬于《成都市農村建筑工匠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中扣分條款行為,你的行為將記錄在案并扣減信用評價得分,該條不良行為扣分分,同時向社會公開。
如你對以上記錄和扣分事項有異議,請于該不良行為公示結束生效前在“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平臺”上提出異議申請。
采集人員(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當 事 人(簽字): 年 月 日
(當事人簽字確認時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如當事人拒絕簽字則由見證人簽字)
見 證 人(簽字):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備注:本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由不良行為采集機構存檔,另一份為被扣分農村建筑工匠個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