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鵬業軟件 發布日期:2020-11-10 瀏覽量:9070
成住建發〔2020〕38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招投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招標代理機構誠信經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工程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系統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對現有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成都市交通運輸局 成都市水務局
成都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11月9日
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指導和規范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工作,推進招投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行業自律,促進招投標行業健康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6〕16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審核、評價、發布及應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是指各行業領域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對代理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信用信息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全市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管理體系的建設和信用綜合評價的組織協調工作,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公示平臺,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并實現與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等市級相關平臺的信息共享。
市住建局會同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成都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局)、成都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成都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市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信用評價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監管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內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審核、異議和投訴處理。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記錄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和評價分數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注冊,接受信用評價管理。
第五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定期組織對評價結果應用情況進行評估,適時調整統一的評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保證其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代理機構的信用信息由代理機構的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組成。
(一)代理機構的基本信息是指代理機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代理機構基本情況、代理機構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情況、招標代理業績、納稅、人員狀況等信息。
(二)代理機構的良好行為信息由新型咨詢服務、社會服務、獎項等信用信息組成。
(三)不良行為信息是指代理機構及其人員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中,違反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 代理機構的基本情況由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發生基本情況變更時,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的30個自然日內完成該信息的變更申報。
第九條 代理機構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情況、招標代理業績、納稅、人員狀況、新型咨詢服務、社會服務(由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的部分)、獎項由代理機構在規定時限內自主誠信申報,對應當由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但未申報的基本信息或良好行為信息,不予評價得分。
第十條 社會服務(由各行業領域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采集的部分)、代理機構不良行為信息由各行業領域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采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錄入和審核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的信用信息,不需要審核的,在申報后下一個工作日生效;需要審核的,由各行業領域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代理機構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代理機構應對自主誠信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代理機構提供虛假資料的,按本辦法第八章相關規定處理。各行業領域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內部流程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二條 經審核錄入的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異議的信用信息,按本辦法第六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信用信息評價和發布
第十三條 信用綜合評價得分采用加減累積分制計算,滿分為100分,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為信息分-不良行為信息分。基本信息分為92分,良好行為信息分為8分,不良行為信息分為扣分項,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0分計。具體評價標準見《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附件)。
第十四條 系統將自動根據信用評價綜合得分對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本辦法開始實施3個月后將發布第一版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后續將結合實際定期(每半年)對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優化調整。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A+、A、B、C、D四等六級。A++級為信用優秀企業,A+級為信用良好企業,A級為信用較好企業,B級為信用一般企業,C級為信用較差企業,D級為信用不合格企業。
第十六條 外地新入蓉代理機構或本地新辦代理機構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首次注冊成功時,其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初始分為完成代理機構基本情況信息登記取得的60分加上生效之日參與信用評價的代理機構業績平均分,直至代理機構獲得首次信用綜合評價,業績平均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 信用信息評價期限在評價標準中明確,評價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信用綜合評價,轉入存儲信息數據庫,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于每個工作日9時更新并發布上一工作日代理機構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排名、信用等級。
第六章 異議受理
第十九條 對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的異議按照“誰監管,誰受理”、“誰采集,誰受理”的原則,由采集單位負責受理,異議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應當回避。
對基本信息(招標代理業績除外)的異議,由市住建局受理;對招標代理業績、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的異議由各行業領域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受理。
異議處理應以有關法定機關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紙質、影像等資料或現場事實為依據。
第二十條 信用信息評價結果公示期內,利益相關人對評價結果均可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內的企業信用信息異議,異議受理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回復、予以處理。異議人對區(市)縣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意見不服的,應在收到處理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各行業領域市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出復核,各行業領域市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給出復核決定。異議處理存疑較大時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確需更改的,應由代理機構自主申報或采集單位填寫《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更改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由負責采集或審核的各行業領域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更改:
(一)有關部門依法撤銷或變更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評價標準需更改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導致已發布的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七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三條 倡導鼓勵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確定代理機構時,將代理機構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作為重要因素,采用綜合評分法的,信用評分可占8%-10%。招標人選擇未參與信用評價的代理機構或信用等級為D級的代理機構,各行業領域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其招標文件進行全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D級的代理機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監管: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招標文件抽查及重點核查比例和頻次;
(二)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三)在招投標監督活動中增加檢查頻次;
(四)一律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代理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各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開展招投標專題研究、專項檢查等需要第三方咨詢單位參與的活動時,應從信用等級A+級及以上的代理機構中選擇;
(二)在招投標監督活動中減少檢查頻次;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八章 責任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機構虛假申報信用信息的,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糾正,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對其實行扣分。
代理機構在發生基本情況信息變更后的30個自然日內未完成變更申報的,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對其實行扣分。
第二十七條 各行業領域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記載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采集單位或資料接收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由市建設信息中心長期保存。
第二十九條 市建設信息中心應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版本管理和運維工作,每日定時對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進行備份,每周對備份數據進行一次恢復測試,并做好維護記錄。
第三十條 代理機構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首次注冊登記后,應按要求最長以12個月為間隔周期登錄系統對其賬戶執行激活操作,同時確認其基本情況信息準確有效,方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招標代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開始施行后,新錄入系統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標準評價;對已生效仍處于評價期限的信用信息評價,加分項分值按照新標準計算且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不突破100分,評價期限不變,扣分項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評價。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住建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0日開始執行,有效期兩年?!蛾P于印發〈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住建〔2019〕158號)延期至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附件: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
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評價 分類 | 評價項目 | 評價標準 | 標準分 | 評價期限 | 采集單位 |
1.1 | 1.基本信息 | 代理機構基本情況: (一)代理機構登記注冊信息; (二)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信息。 | 代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信息、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信息,公示后即可得60分。 | 60 | 代理機構存續期 | 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 |
1.2 | 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情況 |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固定辦公場所、開評標場地(含音頻、監控設施)、獨立的評標專家休息區及辦公設備設施的得0.5分;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累計面積達到300平方米(含)的得1.5分,累計面積達到500平方米(含)的得2分。 | 2 | 代理機構存續期 | 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 | |
1.3 | 招標代理業績(代理機構的業績為代理招標的標段個數或者代理服務費總收入,以發票金額為準。) | (1)最近2年內(以發票開具日為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累計完成代理招標的標段個數排名第1-10名的得14分;排名第11-20的得13.5分;排名第21-30的得13分;排名第31-40的得12.5分;排名第41-50的得12分;排名第51-60的得11.5分;排名第61-70的得11分;排名第71-80的得10.5分;排名第81-90的的得10分;排名第91-100的的得9.5分;100名以后但有代理招標項目的得4.5分,沒有代理招標項目的得0分。 | 24 | 自發票開具之日起24個月 | 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 | |
1.4 | 納稅 | 納稅情況良好,代理機構依法按時納稅的得1分,最新公布的近1年納稅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得2分。 | 2 | 自本次納稅評價生效之日起至下次納稅評價生效之日止 | 代理機構誠信申報 | |
1.5 | 人員狀況 | (1)每具有1名一級造價工程師(全國造價工程師)得0.5分,最高得2分; (2)每具有1名四川省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印章的人員得0.2分,最高得2分。 | 4 | 代理機構存續期 | 代理機構自主 誠信申報 | |
2.1 | 2.良好行為信息 | 新型咨詢服務 | 近2年內承接包含招標代理服務的PPP咨詢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每承接過一個上述新型咨詢服務的得1分。 | 2 | 近2年業績(自發出項目中標通知書之日起24個月) | 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 |
2.2 | 社會服務 | (1)代理機構參加國家、四川省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文件編寫或專題研究并形成有效成果文件的,每項得1分; | 4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24個月 | 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 | |
(2)代理機構參加成都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文件編寫或專題研究并形成有效成果文件的,每項得1分; (3)代理機構參加市級專項檢查等業務工作,每次得分0.1分,最高得0.5分。 | 各行業領域市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 |||||
2.3 | 獎項(近2年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獲得獎項的) | 代理機構獲得市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得2分。 | 2 | 自獎項認定材料發布之日起24個月 | 代理機構自主誠信申報 | |
3.1 | 3.不良行為信息 | 代理機構的從業不良行為 | 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在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 每次 扣10分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12個月 | 各行業領域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
3.2 | 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標從業人員近1年在該機構的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行為受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 每次扣10分 | ||||
3.3 | 與投標人、招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處罰的。 | 每次扣10分 | ||||
3.4 | 轉包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 每次扣5分 | 自評價生效之日起6個月 | 各行業領域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 ||
3.5 | 明顯低于成本價方式惡意競爭招標代理服務的。 | 每次扣5分 | ||||
3.6 | 在信用信息填報或招標代理活動中偽造相關資料、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 每次扣5分 | ||||
3.7 | 代理機構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服務的。 | 每次扣4分 | ||||
3.8 | 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以及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的。 | 每次扣4分 | ||||
3.9 | 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調查拒不配合或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的;拒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的。 | 每次扣3分 | ||||
3.10 | 未與招標人簽訂書面招標代理委托合同而從事招標代理活動或超出合同約定實施代理。 | 每次扣3分 | ||||
3.11 | 挪用投標保證金。 | 每次扣3分 | ||||
3.12 | 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 每次扣3分 | ||||
3.13 | 開標當日無故不到現場,沒有按照法定程序組織開標大會,在開標現場不遵守現場管理制度,不服從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的現場管理。 | 每次扣2分 | ||||
3.14 |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沒有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 每次扣2分 | ||||
3.15 | 工程招標代理過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齊全。 | 每次扣2分 | ||||
3.16 | 代理機構對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時間內依法遞交的對招標文件的書面質疑或異議予以拒收的。 | 每次扣2分 | ||||
3.17 | 代理機構發放招標文件時,向投標人收取除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 每次扣2分 | ||||
3.18 | 招標文件設置不合理條款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遭到投訴舉報或者在專項檢查中發現上述情況,被責令整改的。 | 每次扣2分 | ||||
3.19 | 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 每次扣2分 | ||||
3.20 | 招標文件質量不高且造成工程計價爭議等糾紛的。 | 每次扣2分 | ||||
3.21 | (1)開標活動結束后,沒有及時整理開標資料及評標所需文件,沒有在項目監督人員監督下將所有評標資料移送到交易評審區,擅自更改或毀壞開標資料,擅自夾帶與評標無關的資料,每次扣2分; (2)評標結束時,沒有按要求復核評標報告內容,沒有及時向招標人提交書面情況報告,每次扣1分; (3)發現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或出現明顯錯誤的,沒有及時向招標人提交書面情況說明,每次扣1分。 | 見評價標準 | ||||
3.22 | 違反本辦法規定,信息變更不及時。 | 每次扣1分 | ||||
3.23 | 招投標過程未按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 每次扣1分 | ||||
3.24 |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未將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 每次扣1分 | ||||
3.25 | 在專家抽取表中填寫抽取的專家專業類別與招標項目內容無關;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明示或暗示帶有傾向或排斥特定投標人信息。 | 每次扣1分 | ||||
3.26 | 中標候選人未經公示或未按規定時間公示,公示內容不完整、不準確。 | 每次扣1分 | ||||
3.27 | 無正當理由延遲或拒不退還投標人投標保證金。 | 每次扣1分 | ||||
3.28 | 未按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 每次扣1分 | ||||
3.29 | 未按招標代理委托合同約定安排專職技術人員從事招標代理工作。 | 每次扣1分 | ||||
3.30 | 不協助招標人對異議進行回復。 | 每次扣1分 | ||||
3.31 | 未按資格預審(招標)公告規定時間、地點及要求發布資格預審(招標)文件。 | 每次扣1分 | ||||
3.32 | 給不同的潛在投標人提供差別化信息,被查實的。 | 每次扣1分 | ||||
3.33 | 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的,在踏勘現場和投標預備會中組織潛在投標人簽到或點名。 | 每次扣1分 | ||||
3.34 | 澄清或修改內容改變資格預審(招標)公告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導致評標異常的。 | 每次扣1分 | ||||
3.35 | 要求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獲取人提供招標公告要求以外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或限制、阻止獲取人獲取資格預審(招標)文件。 | 每次扣0.5分 | ||||
3.36 | 資格預審(招標)文件封面未載明項目負責人和編制人信息。 | 每次扣0.5分 | ||||
3.37 | 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未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 每次扣0.5分 | ||||
3.38 | 交易場地預約時間與招標公告發布的開標時間不一致。 | 每次扣0.5分 | ||||
3.39 | 不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及相關要求進場交易。 | 每次扣0.5分 | ||||
3.40 | 未經身份查驗或未佩戴交易場所發放的工作牌組織交易活動。 | 每次扣0.5分 | ||||
3.41 | 項目負責人和至少一名合同約定的專職技術人員沒有到場參加開標活動。 | 每次扣0.5分 | ||||
3.42 | 沒有按照資格預審(招標)文件要求檢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密封、標記情況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并如實填寫接收登記表。 | 每次扣0.5分 | ||||
3.43 |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各行業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或通報批評的。 | 受到國家、省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分別扣2分、1.5分;受到市、區(市)縣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分別扣1分、0.5分,同一事項不重復扣分,以最高扣分為準。 |
注:1.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證明材料:自有應提供產權證明,租房應提供租賃合同及產權證明,均需與公司實際辦公地址一致。辦公設備設施指開評標現場投入使用的電腦、音頻、監控設備等,辦公設備設施及專家休息室需提供相應照片等證明材料。
2.業績以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代理項目的服務費金額以及完成代理招標的標段個數為準,業績資料應包括代理機構開具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發票和對應的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同一個業績可在業績數量以及業績金額中重復計算。
3. 如代理機構是聯合體,則“累計代理招標項目服務費”按照成員單位各自實際承擔的業績比例計算,“累計完成代理招標的標段”按照聯合招標協議書中載明的牽頭人計算。
4.承接包含招標代理服務的PPP咨詢、全過程工程咨詢須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項目,包含招標代理服務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指的是包括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其中至少兩項。證明材料至少應包括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
5.代理機構參與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文件編寫、專題研究或專項檢查等業務工作,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聘書、邀請函或委托書等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需有受邀請單位名稱。評價有效期起始時間以成果發布日期或項目完成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