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鵬業軟件 發布日期:2020-04-17 瀏覽量:5392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川建價發〔2020〕2號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疫情防控積極推進建設工程項目復工的通知》中依法做好項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及時解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復工項目安全有序推進,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前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合理分配權利義務,及時處理相關問題。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為不可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按照合同公平原則,經協商合理分擔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關風險。
二、疫情防控期間是指四川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發承包雙方在疫情防控期間應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施工現場疫情防控措施增加、工期延誤、市場人工和材料等生產要素價格波動、趕工補償等問題,并及時支付相關費用。
(一)工期調整
1.四川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期間(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復工的工程,復工前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合同工期順延天數計算公式如下:
工期順延天數=實際復工日期-原計劃復工日期
2.四川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應急響應(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期間復工的工程,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工期順延天數計算公式,協商確定該期間內的合同工期順延天數。
3.因疫情影響導致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工程承包人的實際人員投入少于計劃人員投入時,發承包雙方可結合現場簽證記錄及相關證明材料,在上述工期順延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工期順延補償天數。工期順延補償天數可參考以下公式計算,協商調整。
工期順延補償天數=實際人員投入與計劃人員投入不同的日歷天×(1-折算系數)
折算系數=平均每日實際人員投入/平均每日計劃人員投入
或折算系數=實際產值/計劃產值
(二)停工損失的計算
因不可抗力順延工期的,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的費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施工機械設備停置費,周轉材料、臨時設施租賃或折舊費,履約保函延期手續費,利息損失等。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三)疫情防控費計算
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現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準增加的費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員工資、防控物資、交通費、臨時設施等費用。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編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發包人應據實計算。無法據實計算的,疫情防控費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一級應急響應期間可按30元~40元/人·日計算,二級應急響應期間可按20元~25元/人·日計算,三級及以下應急響應期間可按10元~15元/人·日計算。
(四)要素價格調整
對于疫情防控期間人工單價 、材料單價、機械臺班單價出現異常波動以及原材料供應、人工與機械調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時,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采集、確認相關資料,對要素價格上漲部分及降效費用,可簽訂補充協議據實調整。
(五)趕工補償費的計算
復工后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或復工后因施工人員不足,材料、設備供應及疫情防控要求等造成的施工降效實際影響工期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批準的趕工施工方案和實際情況確定趕工補償費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發承包雙方應及時就復工工程的復工日期、復工前已完成的詳細形象進度及已完工程量、因疫情延遲復工期間的現場周轉材料、租賃設備和留守人員配備等進行簽證確認,并做好相關技術資料收集留存工作。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和索賠時效的相關約定,及時就順延工期和費用損失發出索賠通知;發包人在收到索賠通知后應積極處理相關索賠事項。
四、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新冠肺炎期間要素價格監控,及時發布人工費調整文件和工程造價信息,積極受理發承包雙方的合同爭議咨詢,主動靠前服務,加強合同履行爭議調解,切實解決好項目復工中遇到的計價困難,減少疫情對企業生產發展造成的影響。
各有關單位就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工程造價計價問題,可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反饋。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2020年4月13日